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447號
原 告 羅寬治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陳鵬光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威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許筱欣律師
被 告 李昭瑢(Chao-Jung Lee)
訴訟代理人 張倪羚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至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告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