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芳玉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芳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芳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 月30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為 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 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 止接見通信在案,先予敘明。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經本院調查完畢、辯論終結 ,並定於107 年4 月23日宣判,是本件雖已審結,然尚未確 定。經本院於107 年4 月9 日訊問後,認被告於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均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4 次犯行,卷內並有相關 證人證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監察譯文 等在卷可稽,因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雖有固定居所 ,惟其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所涉犯各罪為數罪關係,併合處罰, 重刑可期,其面臨重責加身,由基本人性以觀,其主觀上為 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益增 ,客觀上可合理判斷其有畏罪逃亡之動機,並得預期其逃匿 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可能性甚高,是有相當理 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兼衡以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 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被告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 ,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7 年4 月30日起 對被告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