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旻右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被 告 鄭仲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3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