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379號
TPDM,107,易,379,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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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偵字第26848 號),本院受理後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簡字第738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明禮於民國106 年11月12日晚間某時 ,接受李明智委託其於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下稱成功高 中)校園對外開放之時段,至成功高中發放鎮麟升大學中心 、楊竣翔物理補習班之傳單,並收取新臺幣(下同)300 元 之薪資。被告張明禮即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2 名(下 稱同夥2 人),於106 年11月13日晚間11時許,前往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成功高中,明知成功高中校園已關閉 ,竟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由被告張明禮攀爬翻閱成功高 中之大門後,開啟旁邊小門讓同夥2 人進入校園,並侵入該 校之教室內發放上開補習班之宣傳品,嗣於同日晚間11時43 分許,為該校之教官李明坤發覺後訴警究辦,因認被告張明 禮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他 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告訴乃論 之罪。茲因告訴人於107 年4 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簡字卷第13頁),揆諸上開 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被訴侵入他人建築物 罪嫌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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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