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253號
TPDM,107,審附民,253,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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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吳振愷
      吳承翰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傅培軒
      HOU KUANG GHUN (南非籍,中文姓名:侯廣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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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