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吳振愷
吳承翰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傅培軒
HOU KUANG GHUN (南非籍,中文姓名:侯廣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