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274號
TPDM,107,審訴,274,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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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景亮


      莊景宏



      莊景春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莊景亮等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就偽造文書等犯行均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 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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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