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 號
原 告 張萃萃
洪佳恩
兼監護人及
法定代理人 洪春金
原 告 洪碩恩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被 告 靚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國
被 告 曾俊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981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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