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6年度,53號
TPDM,106,自,53,2018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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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53號
自 訴 人 LINK WORLDWIDS HOLDINGS LID.

代 表 人 蔡鄀姮
自 訴 人 劉何玉鈴

被   告 張耀煌


      楊淯嵐


      陳重宇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未委任者,應為不 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且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規定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自訴人LINK WORLDWIDS HOLDINGS LID . 及劉何玉鈴對 被告張耀煌楊淯嵐陳重宇提起本件自訴時,雖曾共同委 任徐豐益律師為其等之自訴代理人,惟業於民國107 年1 月 17日具狀解除委任,經本院於同年2 月27日裁定命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上開裁定於同年 3 月6 日送達於自訴人自訴狀所載之營業處所、住所地,有 刑事解除委任狀、本院前開刑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自訴人迄未補正,於法未合,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顯有未 備,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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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