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3046號
TPDM,106,審易,3046,201804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春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16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被告涉犯恐嚇危害 安全罪,本院將另行審結。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該 二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 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賢提起公訴、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6627號
被 告 廖春容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春容為臺北市○○區○○街00號6樓「金鑽歌廳」之歌手藝名「水鈴」,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晚間10時許,因爭搶 業績、客人之事,與同歌廳藝名方瑄」之歌手陳秋華發生 爭吵,竟意圖散布於眾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晚間 10時55分至翌(17)日凌晨0時37分,在「金鑽歌廳」內, 向店內客人傳述陳秋華有愛滋病之不實事項,再接續以LINE 手機通訊軟體,在特定多數人得共同共聞之「金鑽@歌手」 群組內,傳送文字訊息辱罵陳秋華「方雞巴,你媽就老方雞 巴,你阿嬤就老老方雞巴,你們家的女人都是臭雞巴」、「 你家母的都雞巴」等語,並指摘陳秋華「難怪會有愛滋病」 、「蕭副總當著大家的面講方萱(按係瑄之誤)說她偷人家 的錢被告,坐過牢,這件」、「這件事我可以做證」、「下 次蕭副總講,我也定替他作證」等語,足以貶損陳秋華之名 譽;廖春容又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6年6月17日0時36分許, 在上開群組內發送「叫他打死這個說謊的女人」,致陳秋華 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
二、案經陳秋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廖春容於警詢及偵│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在│
│ │查中之供述 │「金鑽@歌手」LINE群組張 │
│ │ │貼前開文字訊息之事實。 │
│ │ │ │
├──┼──────────┼────────────┤
│ 2 │告訴人陳秋華於警詢及│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指訴 │ │
├──┼──────────┼────────────┤
│ 3 │「金鑽@歌手」LINE群 │證明「金鑽@歌手」LINE群 │
│ │組訊息照片2張 │組成員共有35人,為不特定│
│ │ │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領域;│
│ │ │及被告以「水鈴」之暱稱在│
│ │ │該群組張貼前開辱罵、指摘│




│ │ │、恐嚇告訴人文字訊息之事│
│ │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2項加重誹謗、同法第305條恐嚇害安全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3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並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宗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昀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