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36號
106年度易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易誠
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第 三 人 黃芳妹
本院受理被告鄭易誠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5年度金訴字
第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2號),茲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芳妹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 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 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 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亦規定甚詳。
二、經查:
(一)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追加起訴書,認被告鄭易誠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造全 聯公司股權買賣協議書等文件,向被害人即同案被告李育 祥、塗瑞淳、李甯潔詐得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300 萬元、350萬元,此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清單在卷可憑。 而塗瑞淳、李甯潔係將上開款項匯至被告鄭易誠設於台新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有花旗(台灣)銀行 103年5月8日跨行匯款申請書(C1卷第71頁)、中信銀行 103年12月4日匯款申請書(G1卷第14頁)、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05年2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0504476號函檢附鄭易誠 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3年1月1日至105年2月24日交易 明細(C2卷第239、247頁)在卷可憑。(二)惟被告鄭易誠於103年5月8日、103年12月4日收受上開款 項後,於103年5月8日、6月30日、104年2月10日、12月1 日、105年6月3日、7月14日,分別轉帳50萬元、100萬元 、20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至第三人黃芳妹設於臺 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此有台新銀行105年12 月6日台新作文字第10535178號函檢附之被告鄭易誠上開 帳戶交易明細(甲1卷第173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5年9 月22日營存密字第10550141401號函檢附黃芳妹之臺灣銀 行開戶資料(丁1卷第12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5年9 月29日營存密字第10550143981號函檢附之交易明細(丁 1卷74頁反面、75頁反面、76頁反面、78頁反面、80頁反 面)在卷可佐。被告鄭易誠及第三人黃芳妹對於轉帳上開 金額之原因均尚未能釋明(甲4卷107年4月19日訊問筆錄 第2至3頁反面),是該等款項有相當理由認為與被告鄭易 誠之犯罪所得有關,且為第三人黃芳妹所無償取得,自亦 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案業定107年4月2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如認被告鄭易誠 成立犯罪,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 ,其沒收對象或範圍應包括第三人黃芳妹所無償取得之前 揭款項。而第三人黃芳妹尚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 陳明對於沒收其等財產將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可能被沒收 財產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 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黃芳妹 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第三人黃芳妹參與本 案沒收程序。又第三人黃芳妹於前揭言詞辯論期日可到庭 陳述意見,若未到庭,本院亦得不待渠等之陳述,逕行諭 知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第455條之16第3項、 第455條之17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附表:卷宗代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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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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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105年度偵字第1227號(主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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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105年度偵字第1227號(105.07.13薛宏偉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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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105年度偵字第1227號(105.09.19塗瑞淳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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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105年度偵字第1227號(105.10.04薛宏偉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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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105年度偵字第12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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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105年度偵字第12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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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105年度偵字第152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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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105年度偵字第159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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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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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105年度他字第1026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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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105年度他字第1026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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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105年度他字第2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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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105年度他字第37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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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105年度他字第60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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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他字第 4658│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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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105年度聲扣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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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105年度查扣字第3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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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105年度聲他字第8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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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 │105年度金訴字第36號(卷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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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2 │105年度金訴字第36號(卷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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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3 │105年度金訴字第36號(卷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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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4 │105年度金訴字第36號(卷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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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1 │105年度聲扣字第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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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2 │105年度聲扣字第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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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3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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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金訴字第36號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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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105年度偵字第254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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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105年度他字第106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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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1 │105年度金訴字第36號(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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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易字第232號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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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106年度偵字第64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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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105年度他字第99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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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105年度聲扣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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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1 │106年度易字第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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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2 │106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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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3 │106年度聲字第18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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