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2年度,16號
TPDM,102,金重訴,16,2018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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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成堅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溫成德



 
上列被告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陸成堅溫成德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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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