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77號
TCDV,107,除,177,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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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王白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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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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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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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有助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106年10月16 │45,000元 │KH0538525 │ │
│ │ │中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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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