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履約續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33號
TCDV,107,訴,833,201804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局貨運服務總所臺中貨運服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雙榮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宋英旗
訴訟代理人 葉日東
上列當事人間租賃契約履約續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反訴原告依民法第455條規定及土地租賃契約
第12條約定,請求反訴被告自租賃標的物即臺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橋孔編號P18、P19、P20部分面積495平
方公尺土地、橋孔編號P21部分面積165平方公尺土地遷出,將土
地騰空返還反訴原告,並依土地租賃契約第13條約定,請求反訴
被告按日給付違約金,按諸前揭規定,關於違約金部分,屬附帶
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22,000元(計算式:系爭2筆土地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1,700元/平方公尺×660平方公尺=1,12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