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廖述文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被 告 邱俊福
訴訟代理人 簡剛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在自由時報電子報 上登載「警破『假援交』集團上百竹科工程師成肥羊為標題 之不實報導,致有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報導等事實,據原告 陳報上開刑事案件目前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而被告因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6樓 (見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