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65號
TCDV,107,訴,665,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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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被   告 楊少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如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方面:
被告於民國(下同)105 年7 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 萬,因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而分為15萬及85萬元 共2 筆借款,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5 年7 月27日起至111 年 7 月27日止,以1 個月為1 期,前1 年按月付息,自第2 年 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依借款餘額按月繳付,借款利息 依借據第4 條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1.095 %加0.575 %,合計年利率為1.67%,嗣 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又違約金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 計付懲罰性違約金,為放款借據 第6 條約定。又按放款借據第10條第1 項約定,被告所負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 或催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分別自106 年10月27日



及106 年9 月27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迭經催討仍未置理 ,原告已依放款借據第10條1 項約定,主張被告喪失借款之 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並償還全部借款本息。為此, 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系爭2 筆款項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之答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 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郵政郵政儲金利率表(見本院 卷第3 至5 頁),經核與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相符,且被告對 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 揭規定,視同自認,故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借款後未依約清償 ,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 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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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
├──┼──────┼───────┼────────┤
│ 一 │142,500元 │106年10月27日 │106年11月28日 │
├──┼──────┼───────┼────────┤
│ 二 │821,600元 │106年9月27日 │106年10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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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