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81號
原 告 林李珠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
被 告 鄭境華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壹仟玖佰零捌元之同時,將如附表所示十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地號、面積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並應同時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稅籍登記之納稅義務人(稅籍編號為00000000000號)變更登記為原告;並將如附表所示十筆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連同其上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交付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主張:
1.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坐落 臺中市大甲區義水段430、431、432、434、440、441、45 3、454、455、456等地號之十筆土地應有部分(下合稱系 爭十筆土地應有部分),以及坐落其上之門牌號碼為臺中 市○○區○○○街000巷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稅籍編號為00000000000號,與系爭十筆土地 應有部分,合稱為系爭房地)之被告事實上處分權,以總 價新臺幣(下同)498萬1908元之價格出售予原告,兩造 並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 原告於簽約當日,已依照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第參條第一 項之約定,給付被告150萬元之簽約款。詎被告卻未履行 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第參條第二項之約定,於106年12月3 0日備齊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所需文件(買賣標示土地所 有權狀正本、印鑑證件)供原告辦理產權移轉。原告於10 7年1月3日催告被告於7日內履約,惟被告於期限屆至仍無 回應,原告乃依民法第348條及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約 定,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十筆土地應有部分及系爭建物
之事實上處分權,並將系爭房地交付予原告等語。 ㈡聲明:
1.於原告給付被告348萬1908元後,被告應同時將坐落臺中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地號、建號、面積 及持份,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移轉登記所有權予原 告。上述土地標示內未保存之建物(門牌坐落臺中市○ ○區○○里○○○街000巷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 登記名義人鄭境華事實上處分權,不計價併同本買賣移轉 予原告。被告並應將上述所示之土地及房屋點交予原告。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抗辯:
1.被告家人認為出售系爭十筆土地應有部分及系爭建物之買 賣價格太低,價格應更高才是。
2.被告僅收到原告150萬元之簽約款,原告尚欠被告340幾萬 元之土地尾款,原告未給被告尾款,被告不能將系爭十筆 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原告等語。
㈡聲明:
1.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12月20日,就其所有系爭十筆土地 應有部分,以及坐落其上未辦保存登記之系爭建物事實上處 分權,以498萬1908元之價格出售予原告,兩造並訂立系爭 不動產買賣契約;原告並於簽約當日,依照系爭不動產買賣 契約第參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被告150萬元簽約款。然被 告並未履行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第參條第二項之約定,於10 6年12月30日備齊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所需文件(買賣標示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件)供原告辦理產權移轉;原告 於107年1月3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7日內履約,被告迄今 尚未將系爭十筆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並交付原告,亦未將 其上未辦保存登記之系爭建物稅籍登記資料辦理變更為原告 ,並將系爭建物交付予原告之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參本 院卷第99頁),並有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授權書影 本、支票影本2張、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 證明書等在卷可證(參本院卷第2至6頁、15至89頁、102頁 ),足認上揭事實,堪予認定。而原告係依民法第348條之 規定及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約定,主張於原告給付被告34 8萬1908元後,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十筆土地應有部分所
有權,並將系爭建物稅籍資料變更為原告,且將系爭房地交 付予原告等語。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加以置辯。是 本件兩造之主要爭點即為:原告依民法第348條之規定及系 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約定,主張於原告給付被告348萬1908 元後,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十筆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並 將系爭建物稅籍資料變更為原告,且將系爭房地交付予原告 ,有無理由?經查:
㈠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 權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照兩造所簽 訂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第貳條買賣總價款約定:買賣總價 款為498萬1908元;又依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第叁條付款約 定「一、簽約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二、第一期款: 民國106年12月30日賣方備齊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所需文件 (買賣標示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等文件)供買方辦 理產權移轉,買方交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三、第二期 款: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玖佰零捌元整。買賣不動產產 權移轉完竣,經登記代理人通知七日內買方交付之。四、尾 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於雙方會同點交(臺中市○○區○ ○○街000巷00號)交付房屋,賣方並將該房屋水錶店錶辦 理停錶終止完成後交付之」等語(參本院卷第2頁背面)。 原告既已依約給付被告簽約款150萬元完畢,兩造自有依約 履行後續約定之義務,被告並有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 負交付系爭房地於原告,並使原告取得系爭房地之義務。然 被告卻於事後以家人認為出售系爭十筆土地應有部分及系爭 建物之買賣價格太低為由,拒絕將系爭十筆土地應有部分移 轉予原告,亦拒不辦理系爭建物之稅籍移轉登記,並將系爭 房地交付予原告,則原告依民法第348條之規定及系爭不動 產買賣契約之約定,主張於原告給付尚未給付之買賣價金後 ,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十筆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並將系 爭建物稅籍資料變更為原告,且將系爭房地交付予原告,自 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兩造就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所約定之總價金為498萬1908元 ,原告已給付被告簽約款150萬元,已如前述,則原告尚未 給付被告之系爭房地買賣總價金為348萬1908元(計算式為 :498萬1908元-150萬元=348萬1908元),原告亦有給付 被告之義務,是本件原告依民法第348條之規定及系爭不動 產買賣契約之約定,主張於原告給付348萬1908元後,請求 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十筆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並將系爭建物 稅籍資料變更為原告,且將系爭房地交付予原告,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應將未辦報
存登記之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原告。然原告此部分 主張,實已為原告請求被告應交付系爭建物之給付範圍所涵 蓋,不另諭知,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48條之規定及系爭不動產買賣契 約之約定,主張:於原告給付348萬1908元後,請求被告移 轉登記系爭十筆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並將系爭建物稅籍資 料變更為原告,且將系爭房地交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編│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 備註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左列土地上│
├─┼───┼────┼────┼──┼────┼────┼─────┤尚有未保存│
│1 │臺中市│大甲區 │義水段 │ │430 │254.22 │ 1/32 │之建物(面│
├─┼───┼────┼────┼──┼────┼────┼─────┤積為38.60 │
│2 │臺中市│大甲區 │義水段 │ │431 │1190.55 │ 1/32 │平方公尺,│
├─┼───┼────┼────┼──┼────┼────┼─────┤門牌為臺中│
│3 │臺中市│大甲區 │義水段 │ │432 │142.83 │ 1/32 │市大甲區義│
├─┼───┼────┼────┼──┼────┼────┼─────┤和二街131 │
│4 │臺中市│大甲區 │義水段 │ │434 │205.21 │ 1/32 │巷20號,稅│
├─┼───┼────┼────┼──┼────┼────┼─────┤籍編號5311│
│5 │臺中市│大甲區 │義水段 │ │440 │630.26 │ 1/32 │0000000 )│
├─┼───┼────┼────┼──┼────┼────┼─────┤ │
│6 │臺中市│大甲區 │義水段 │ │441 │2154.47 │ 1/32 │ │
├─┼───┼────┼────┼──┼────┼────┼─────┤ │
│7 │臺中市│大甲區 │義水段 │ │453 │306.25 │ 1/32 │ │
├─┼───┼────┼────┼──┼────┼────┼─────┤ │
│8 │臺中市│大甲區 │義水段 │ │454 │272.35 │ 9/296 │ │
├─┼───┼────┼────┼──┼────┼────┼─────┤ │
│9 │臺中市│大甲區 │義水段 │ │455 │209.27 │ 1/24 │ │
├─┼───┼────┼────┼──┼────┼────┼─────┤ │
│10│臺中市│大甲區 │義水段 │ │456 │427.88 │ 1/3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