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85號
TCDV,107,訴,485,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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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
訴訟代理人 余宜玲
被   告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卉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8月間向原告購買醬油、味 精、調味醬等,計7月份貨款新臺幣(下同)374,420元、 8月份貨款348,357元,經扣除被告已支付15,119元、及原告 應給付被告之第二季經銷商獎勵金15,750元後,被告仍欠69 1,908元未償,爰聲明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查原告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客戶別收款憑單累計表、出貨對帳單、折讓單 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審判期日 到庭,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加以爭執,應視同自認,自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是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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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