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4號
TCDV,107,訴,134,2018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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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   告 永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建盛
被   告 黃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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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