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90號
TCDV,107,補,790,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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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得
被   告 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栩
被   告 王世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2,875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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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