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80號
TCDV,107,補,780,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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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美如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謝美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7,18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4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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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