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基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錦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9,
0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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