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69號
TCDV,107,補,769,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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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基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錦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9,
  0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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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