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44號
TCDV,107,補,744,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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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慶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0,000 元,應繳
   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5,9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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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