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俞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並記載被告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
被告住居所,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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