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23號
TCDV,107,補,723,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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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俞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並記載被告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
被告住居所,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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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