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范紅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栓睦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