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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19號
TCDV,107,補,619,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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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朝興宮
法定代理人 林俊榮
被   告 蔡昇
      蔡文聽
      蔡文吉
      蔡文曲
      蔡俊雄
      蔡文瑞
      李明姿
      蔡政隆
      蔡佳玲
      蔡文通
      蔡宗佑
      蔡佩珊
      蔡宜君
      蔡佳伶
      蔡嘉育
      蔡文棋
      陳榮華
      陳誠
      陳建男
      陳秀琴
      蔡彩霜
      吳文欣
      方淳璟
      游麗香
      蔡麗粉
      蔡麗娟
      蔡龍泉
      游龍華
      蔡龍輝
      游龍盛
      游龍騰
      陳艷凰
      陳艷秋
      陳明玉
      郭政南
      郭政淇
      郭政淋
      郭金樹
      郭志明
      郭文益
      郭婕瑜
      蔡治田
      蔡秋桃
      蔡秋霞
      蔡茂雄
      蔡瑞溱
      鍾張蔡滿子
      廖蔡幼
      蔡芹菜
      黃蔡貴美
      童淑芬
      童淑華
      童成敏
      童成巖
      童成潭
      童顯雄
      童修楨
      童淑美
      童松茂
      陳童月梅
      楊童玉燕
      傅立志
      傅立忠
      傅瓊慧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64,496元(計算式為:8,1
00×1,940.09×38/80=7,464,4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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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