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陳接興
被 告 陳癸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6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
區○○路000號)權利範圍各8分之3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9,131元【計算式:土地
(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950元/㎡×面積111㎡×3/8)
+房屋440,900元(依原告提出之106年房屋稅繳款書)×3/8=
2,619,1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