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陳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癸風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坐落臺中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387建號即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各8分之3,若
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請檢附最新土
地登記謄本、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單或課稅現值證
明(請向稅捐機關申請)等,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