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278號
TCDV,107,監宣,278,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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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胡馨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
請費,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
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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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