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胡馨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
請費,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
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