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魏秀真
相 對 人 陳星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星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魏秀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寬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魏秀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陳星安(86年8月18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相對人於出 生即罹有自閉症,經家人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目前 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另請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父陳寬仟(52年4月2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 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 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 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護宣 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為證。是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母,屬四親等內之親屬,依法
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二)本件經本院於鑑定人即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劉金明醫師前 訊問相對人,經點呼叫喚相對人之姓名,相對人低頭、自言 自語,均未予理會。而經鑑定人劉金明醫師當場鑑定結果, 認:相對人目前可自由行動,在十方啟能中心接受日間照顧 ,持有殘障手冊,於103年10月16日核發,為自閉症診斷, 達到極重度程度。依相對人現場之精神狀況,其與人互動有 很大障礙,語言溝通及非語言溝通均呈自閉傾向,沒有目光 接觸,其無法獨立生活,需人照顧。相對人罹有自閉症,自 兩歲開始即有症狀出現,原因不明,其可書寫自己姓名,算 術能力差。相對人對外界之反應、思考能力及對自己行為之 利害得失之意思能力均完全喪失,其認知、理解判斷能力亦 完全喪失,無單獨管理處分自己財產能力,相對人接受治療 後,無回復可能性,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極重度自閉症),其程度重大,已「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可為 監護宣告等情,有本院107年4月10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本 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另查,聲請人、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父陳寬仟、相對人之胞兄 陳亮宏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陳寬仟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復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同 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由關係人陳寬仟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情,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前揭筆錄、戶籍謄本、同 意書等件在卷可憑。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擔任 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 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陳寬仟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規定:「監護開 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 法院。」。準此,監護人即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應會同 本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寬仟,於2個月內開具財 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