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208號
TCDV,107,監宣,208,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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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趙文生
相 對 人 趙裕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趙裕慧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趙文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趙品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文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趙裕慧(67年7月2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相對人於民國 67年7月2日因唐氏症,經家人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 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 人為監護人,另請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胞兄趙品貴(65年 9月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 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 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 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父,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護宣 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影本為證。是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父,屬四親等



內之親屬,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二)本件經本院於鑑定人即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劉金明醫師前 訊問相對人,相對人無法言語、均無回應。而經鑑定人劉金 明醫師當場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坐在輪椅上,外觀符合唐 氏症,無法言語,對醫師簡單指令無法執行,其日常生活需 人照顧,已長達三、四十年。相對人領有殘障手冊,於94年 1月20日核發,達到極重度程度,與現況相符。相對人罹有 唐氏症,一出生即有此症狀,屬極重度智能障礙。相對人對 外界之反應、思考能力及對自己行為之利害得失之意思能力 均完全喪失,其認知、理解判斷能力亦完全喪失,無單獨管 理處分自己財產能力,相對人接受治療後,無回復可能性, 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極重度智能 障礙),其程度重大,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可為監護宣告等情,有 本院107年4月10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 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另查,聲請人、關係人即相對人之胞兄趙品貴、胞妹趙婉棋 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趙品貴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關係人趙品貴復於本院訊問 時,分別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情,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前揭筆錄、戶籍謄本、同意書等 件在卷可憑。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 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趙品貴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規定:「監護開 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 法院。」。準此,監護人即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應會同 本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趙品貴,於2個月內開具財 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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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