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佳嫺即陳咏宜即陳淑梅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王逸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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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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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職稱?工作內容?每月收入│
│ 狀況?應予說明,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 │
├───────────────────────────┤
│二、聲請人就所列交通、保險、膳食、通訊、水電、租金等支│
│ 出,應提出其最近二年間(自105年2月迄今)之相關證明│
│ 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應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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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 即自105年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
│ 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
│ 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
│ 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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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最近二年(│
│ 自105年2月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 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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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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