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欣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美惠
被 告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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