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668號
TCDV,107,司票,2668,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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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668號
聲 請 人 羅元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明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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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