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熊儀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筠丰、翟豫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㈡確認對相對人黃筠丰、翟豫成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請求
事項未特定相對人及對應金額)。
㈢確認是否於本院對相對人翟豫成聲請為本票裁定,若欲自
行向管轄法院請求,請具狀撤回(票號CH637999本票記載
之發票地為花蓮縣應由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如台端具狀撤
回後,本院將該本票發還,由台端自行向管轄法院聲請)
。
㈣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