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510號聲 請 人 翁思靜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傑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三張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06年5月19日是否有誤?請補正 確提示日為何?二、確認附表項次3之本票票號「WG556134」之記載是否有誤?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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