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510號
TCDV,107,司票,2510,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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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翁思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傑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三張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06年5月19日是否有誤?請補正
  確提示日為何?
二、確認附表項次3之本票票號「WG556134」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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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