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啓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葉奉錫、葉釗
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本件由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與聲請人之相關
釋明文件?(因狀載:本件係由受款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惟卷附之本票影本並無背書轉讓之事實
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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