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296號聲 請 人 李金城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慶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補正相對人張慶重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 勿省略)。另提供本件之二張本票原本供核?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