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茂忠
相 對 人 章亞筠
債 務 人 江昆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章亞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江昆 澤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980,000 元②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 民國132年5月9日②民國134年7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江昆澤於①102年5月15日②104年7月30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1,650,000元②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7年5月15 日②121年7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 人自106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 1,868,96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 、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放款交易明細及對帳單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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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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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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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 北屯區│ 東光 │ │ 23 │ │ 506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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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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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北屯區東│鋼筋混凝土造 │第2層:74.81 │陽台:9.38 │ 全部 │
│ │ │光段23地號 │5層樓 │合 計:74.81 │ │ │
│ │ ├───────┤住家用 │ │ │ │
│1│1358│臺中市北屯區文│ │ │ │ │
│ │ │昌東九街41之1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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