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聲 請 人 謝石義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究為「陳建仁」抑或「陳建人」?( 因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與公示催告聲請狀發票人不符 )倘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有誤,並請提出經更正及經核 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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