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308號
TCDV,107,司催,308,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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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謝石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究為「陳建仁」抑或「陳建人」?(
  因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與公示催告聲請狀發票人不符
  )倘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有誤,並請提出經更正及經核
  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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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