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307號
TCDV,107,司催,307,201804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周靜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據號碼CH576242號本票影本(狀附影本不清楚)。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
  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或
  提出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
  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