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68號債 權 人 劉芳義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睿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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