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548號
TCDV,107,司促,9548,201804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5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正鴻
債 務 人 劉阿東
債 務 人 潘琪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劉正鴻前就讀僑泰高中時,邀債務人劉阿東
     、潘琪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
     筆,金額94,792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劉正鴻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01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7,217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劉阿東潘琪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
     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