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1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被繼承人
顏文珍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釋明?
㈡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