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512號
TCDV,107,司促,9512,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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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1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被繼承人
顏文珍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釋明?
  ㈡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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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