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24號
TCDV,107,司促,9224,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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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洪夢壎即洪小婷
債 務 人 洪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夢壎即洪小婷於民國(下同)91年就讀育達商
    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洪慶和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
    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05,592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96
    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
    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0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87,57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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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