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7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吳盤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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