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
債 權 人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錦政
債 務 人 張寶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
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
務人未依契約履行給付,已違反委任契約約定,故對債務
人請求違約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惟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
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國泰世紀產物
保險公司已給付債務人155,398元之釋明資料」,惟債權
人迄未補正,未能盡釋明責任,此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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