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86號
TCDV,107,司促,8986,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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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86號
債 權 人 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荷米旅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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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米旅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