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書煩
債 務 人 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叁仟玖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叁仟玖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捌萬壹仟壹佰叁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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