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書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陳書煩為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支票票號AG2986234之支票利息起算日自107年3月4日
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107年3月5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