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
債 權 人 陳士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錫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06年5月17日」或「107年3月28日
」?(因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與附表所載不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